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民速字第00095号原告黄成,男性,40岁。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深圳市信义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黄成诉深圳市信义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后,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由
审判员曾莉玲于×年×月×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成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曾莉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注:1.本裁定书仅供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中,依法对原告按申请撤回起诉处理时使用。2.民事裁定书经
书记员核对无异后,应加盖“”章。3.诉讼费用负担和收取由各地自行决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