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409号
原告:朱永红,女,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许仁霞,女,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朱永红诉被告许仁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红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许仁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永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5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2070元,由原告朱永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清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婵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