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审民再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诉人(原审被告),被告某客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系某客运公司职员。再审申诉人(原审被告),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系司机。委托代理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委托代理人荣某,系辽宁某律师事���所律师。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朝鲜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系国外劳务人员。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朝鲜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系职员,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金,男,x年x月x日出生,朝鲜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系学生。三位被申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某,系桓仁满族自治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三位被申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系桓仁满族自治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无故退庭)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系司机。委托代理人马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某货运车队。法定���表人,任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系职员。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某,系该公司经理。住本溪市。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系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职员.住本溪市。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系客运公司退休工人,住桓仁满族自治县。某客运公司、潘某与金某、金某、金、杨某、王某、某货运车队、某保险有限公司支公司、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桓民一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桓民申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再审��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诉人某客运公司、潘某于2015年3月18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诉人某客运公司、潘某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诉人某客运公司、潘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艳娥
审 判 员 张丽洁
人民陪审员 付方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菲菲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