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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316号

朱伦浒、昆明全站仪器维修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人事争议
当事人
朱伦浒;昆明全站仪器维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316号

申请执行人:朱伦浒,男,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昆明全站仪器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申请执行人朱伦浒与被执行人昆明全站仪器维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昆明全站仪器维修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芸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