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郑碧香,女,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现住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程丽加(曾用名程丽佳),女,汉族,1959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现在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马思勇(程丽加丈夫),男,汉族,1955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郑碧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丽加、马思勇付还借款一案,本院(2014)汕金法民一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丽加正在服刑,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1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情形消失时,申请人可申请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福明
审 判 员 卢俊生
代理
审判员 曾恩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柯妙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