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黄天桥,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告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李洪涛,队长。
原告黄天桥诉被告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被告收取原告事故预付款11万元的行政行为违法。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天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天桥负担。
审 判 长 周 辉
审 判 员 陈海山
人民陪审员 卢 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汪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