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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城行初字第00005号

黄天桥与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20-07-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应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当事人
黄天桥;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黄天桥,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告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李洪涛,队长。

原告黄天桥诉被告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被告收取原告事故预付款11万元的行政行为违法。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天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天桥负担。

审 判 长  周 辉

审 判 员  陈海山

人民陪审员  卢 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汪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