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申字第0055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吕春燕,女,1958年4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金风,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今典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二十二院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
原告:赵子果,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吕春燕与被申请人北京今典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典公司)、北京二十二院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二院街公司)、一审原告赵子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1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春燕申请再审称,一是第一次装修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二是因减少承租面积造成的预期损失也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三是鉴定费问题也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故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重新审理此案。
本院认为,吕春燕、赵子果与今典公司以及二十二院街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后因今典公司提供涉案房屋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相差较大,致使双方《租赁合同》解除,今典公司应对合同解除后吕春燕、赵子果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并据此对涉案房屋装修费用所作出的判决
本院认为并无不当。针对吕春燕所称的第一点再审申请理由,
本院认为,另案生效判决已作出处理,不属本案审查范围。针对吕春燕所称的第二点再审申请理由,
本院认为,因今典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向吕春燕、赵子果提供租赁房屋,应承担合理的损失,但该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故吕春燕的此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针对吕春燕所称的第三点再审申请理由,
本院认为,因鉴定结论无法直接采用,法院已判决双方酌情分担,故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鉴定费用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吕春燕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吕春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吕春燕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 晖
代理
审判员 翟玉明
代理
审判员 李迎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