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15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益刚。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龙彪。再审申请人王益刚因与被申请人龙彪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益刚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益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益刚撤回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傅 燕
代理
审判员 夏 曦
代理
审判员 吉守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