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148号原告张春秋,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委托代理人刘礼峰,上海刘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仲旎,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秋与被告苏仲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无法以邮寄或其他方式向被告苏仲旎送达诉讼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薛 靓
审 判 员 李 珺
人民陪审员 谢伟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旻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