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432号
原告:陈金海,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志龙,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滁州市一品居都市生态港湾酒店,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7284056-0。负责人不详
委托代理人:吴际,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海与被告滁州市一品居都市生态港湾酒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海于2015年3月18日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金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金海负担。
审 判 员 齐丽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马芫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