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146号原告杜红星,男,生于1977年7月29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出租车驾驶员。被告正安县联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正安县凤仪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鲜文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继华,正安县芙蓉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原告杜红星诉与被告正安县联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1月13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2015年03月18日原告杜红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红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杜红星承担。
审判员 吴承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红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