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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一初字第00449号

朱峻萱与张君生、张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峻萱,张君生,张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一初字第00449号原告朱峻萱,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魏宾,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君生,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张明明,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峻萱诉被告张君生、张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峻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峻萱负担。

审 判 长  王亚华

审 判 员  梁小云

人民陪审员  姜红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