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一初字第00449号原告朱峻萱,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魏宾,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君生,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张明明,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峻萱诉被告张君生、张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峻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峻萱负担。
审 判 长 王亚华
审 判 员 梁小云
人民陪审员 姜红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