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高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天津土钍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寿安街**。法定代表人付秀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伟,天津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圣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安楚公路上章联络线西侧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1425号蔚蓝印象山庄C17幢第1-3层3号。法定代表人李小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昆明圣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起春路东侧匡山东路南侧(雅典城营销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土钍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圣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圣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土钍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两被告采取财产诉讼保全,查封、扣押、冻结两被告计5552037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交了云南天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土钍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云南圣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圣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55520370元的范围为限。保全期间,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得转让、抵押或作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王 超
审 判 员 :李年乐
代理
审判员 :汤莉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尹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