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244号
原告:朱建国。
被告:陈惠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国诉被告陈惠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国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顾宏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黄 芳 来源:百度“”
朱建国与陈惠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244号
原告:朱建国。
被告:陈惠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国诉被告陈惠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国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顾宏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黄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