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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商初字第244号

朱建国与陈惠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建国,陈惠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244号

原告:朱建国。

被告:陈惠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国诉被告陈惠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国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顾宏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黄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