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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执字第664号之一

唐广彩、黄家宝、黄燕婷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唐广彩;黄家宝;黄燕婷;东莞市远邦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劭融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三法执字第6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唐广彩,女,汉族,1983年7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黄家宝,男,汉族,1980年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黄燕婷,女,汉族,1985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东莞市远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农贸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黄燕婷。 被执行人东莞市劭融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高裕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燕婷。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黄家宝、黄燕婷、东莞市远邦贸易有限公司及东莞市劭融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家宝、黄燕婷、东莞市远邦贸易有限公司及东莞市劭融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8610813.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业生

人民陪审员  张君秋

人民陪审员  刘分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汝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