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执字第550-2号申请执行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97号金泰大厦。负责人李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红英,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蔡远,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申请执行人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华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周其令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英,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蔡远,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贵州龙泉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261号。法定代表人陈剑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贵阳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261号。法定代表人陈剑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俞绍珍,女,汉族,1930年6月2日生,住贵阳市。被执行人谢永茂,男,汉族,1970年7月23日生,住贵阳市。被执行人李启平,男,汉族,1977年11月5日生,住贵阳市。被执行人周文胜,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生,住贵阳市。被执行人胡伟,男,汉族,1972年11月14日生,住贵阳市。被执行人周伟,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生,住湖南省新化县。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龙泉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贵阳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绍珍、谢永茂、李启平、周文胜、胡伟、周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组织双方调解,现双方已达成自动履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情况良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白执字第5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范连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作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