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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执字第69号

张某、吴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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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住所地孟村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吴某,男,住所地,联系方式。张某申请吴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孟民初字第110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孟民初字第1106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兴明

审 判 员  吴玉超

代理

审判员  刘英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立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