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住所地孟村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吴某,男,住所地,联系方式。张某申请吴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孟民初字第110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孟民初字第1106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兴明
审 判 员 吴玉超
代理
审判员 刘英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立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