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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71号

茹爱民与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茹爱民,张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茹爱民,男,1962年4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娜,女,1980年2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茹爱民与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渑证执字第1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渑证执字第1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