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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诉保字第00058号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牛绍飞、张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绍飞,张秀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诉保字第00058号申请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娟,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牛绍飞。被申请人张秀丽。

申请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牛绍飞、张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牛绍飞、张秀丽所有的位于新沂市新安街道温馨家园(保全价值15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资信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牛绍飞名下的位于新沂市新安街道温馨家园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雅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