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205号
原告:毕洪,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天宇海绵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洪诉被告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天宇海绵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国庆涉嫌犯罪正在被羁押,李国庆不参加诉讼案件事实将难以查清,故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已经收取的予以退回。
审判员 索森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称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