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371号原告李玉才,男,汉族,1937年12月4日生。被告郭加城,男,汉族,1973年11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才与被告郭加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才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纠纷已解决并已履行完毕,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元,减半收取248.50元,由原告李玉才承担。
审判员 赵 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