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358号原告李福正,男,汉族,1984年11月5日出生,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川口镇山城村。被告青海心达药业有限公司民和县药品配送中心。住所地:民和县川口镇白土坡兴海家园。负责人张有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正与被告青海心达药业有限公司民和县药品配送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正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福正负担。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卓玛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