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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法执字第148号

王合生与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合生,王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王合生,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建伟,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合生与被执行人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王合生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王建伟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王合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建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合生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建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原广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