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497号
原告:段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士安。
被告: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军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霍林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段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497号
原告:段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士安。
被告: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军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霍林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