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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497号

段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段某,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497号

原告:段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士安。

被告: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军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霍林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