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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执恢字第53号

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廖惠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恢字第53号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址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陈秋发,主任。

被执行人:廖惠华,女,汉族,1956年5月18日出生,住汕头市。本院依据巳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汕金法经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廖惠华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5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受理费。本案于2005年2月21日裁定中止执行,2015年3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裁定查封执行人廖惠华名下汕头市的房产,因案外人提出异议,拟移送审查听证。

本院认为,执行人廖惠华名下汕头市的房产巳被本院查封,因案外人提出异议,正移送审查听证中,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汕金法执恢字第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福明

审 判 员 :郑伟斌

代理

审判员 :曾恩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旭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