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行初字第00048号
原告:龚超,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监利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镇,该县县长。原告龚超诉监利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及补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其系郑继林孙子,郑继林过世多时,留有位于监利县××城镇××村郑家垸房产一套。原告系房屋所有人郑继林的继承人。被告在与原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拆除该房屋,被告的行为系侵权行为。故提起诉讼,请求认定被告拆除郑继林房屋侵犯其合法权利,并依法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认定被告征收及补偿不合法,并依法判决撤销或变更;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的原告龚超提交证据中末证明其系涉案房屋所有权人郑继林的权益承继人。要求原告龚超提供相关证报,龚拒不提供。因此,原告龚超不具有本案适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龚超的起诉。原告龚超已缴纳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干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卫东
审判员 李超美
审判员 齐彬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