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催字第00195号申请人张家港市苏宁针织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晓明。申请人张家港市苏宁针织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票号31400051/26262730,出票日期2014年9月1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3月1日,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张家港市嘉源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迪力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家港市苏宁针织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安
审判员 李国良
审判员 陶长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天士公告本院于
二O一四年十月十六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家港市苏宁针织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票号31400051/26262730,出票日期2014年9月1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3月1日,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张家港市嘉源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迪力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
二O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4)张催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张家港市苏宁针织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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