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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民保字第122-1号

陈吉良与周孝宏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20-03-23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吉良;周孝宏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自民保字第122-1号 申请人陈吉良,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申请人周孝宏,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申请人陈吉良因与被申请人周孝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自民保字第1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陈吉良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案件已进入诉讼且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担保人的担保财产需向银行进行转贷为由,请求对担保人周黎、杨胜虎、何英的担保财产予以解除保全。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吉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 对担保人周黎、杨胜虎、何英提供的价值520万元担保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黄绚丽

审判员  阮志辉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精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