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自民保字第122-1号 申请人陈吉良,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申请人周孝宏,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申请人陈吉良因与被申请人周孝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自民保字第1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陈吉良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案件已进入诉讼且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担保人的担保财产需向银行进行转贷为由,请求对担保人周黎、杨胜虎、何英的担保财产予以解除保全。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吉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 对担保人周黎、杨胜虎、何英提供的价值520万元担保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黄绚丽
审判员 阮志辉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精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