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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73号

马某某诉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汪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73号原告马某某,女,土族,生于1975年4月25日,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汪学德,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某,男,土族,生于1973年8月16日,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吉林,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长  石玉宏

审判员  白生福

审判员  王应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