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二初字第00139号
原告:安徽苏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枞阳县连城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109810-X
法定代表人:杨卫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成龙,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枞阳县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枞阳县王家亭大转盘。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苏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枞阳县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苏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苏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苏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安徽苏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毕晓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储玉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