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桓民初字第00166号

孟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孟某某,于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166号原告孟某某,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无业。被告于某某,女,1976年4月8日出生,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孟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百五十元(原告孟某某预交),由原告孟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柳文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