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166号原告孟某某,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无业。被告于某某,女,1976年4月8日出生,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孟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百五十元(原告孟某某预交),由原告孟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柳文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