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00655号

艾泽东与张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艾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655号原告艾某某,男,1980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本区金凤镇净慈寺村*组**号。被告张某,女,1984年8月1日生,汉族,住本区金凤镇净慈寺村*组**号。

原告艾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艾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姜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