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655号原告艾某某,男,1980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本区金凤镇净慈寺村*组**号。被告张某,女,1984年8月1日生,汉族,住本区金凤镇净慈寺村*组**号。
原告艾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艾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姜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