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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311号

唐山福元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马立军、玄金花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20-06-0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山福元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马立军;玄金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开民初字第311号

原告:唐山福元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鹭港小区902S-02底商,组织机构代码56323612-1。

法定代表人:辛欣,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强,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马立军,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迁西县。

被告:玄金花,女,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迁西县新集中学教师,住唐山市迁西县。 原告唐山福元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立军、玄金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尹东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强,被告马立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玄金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山福元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马立军、玄金花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借款30万元的服务,委托借款期限12个月,服务费10.8万元,分4期支付,每期2.7万元。若被告超过约定委托借款期限3日内未支付服务费,被告须支付双倍服务费作为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服务,达成与尚超的借款30万元委托事项。被告自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8月7日共支付原告服务费7.2万元。余款3.6万元至今未付,被告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给原告服务费3.6万元及违约金1.8万元。 被告马立军辩称,与原告签订服务协议是事实,但被告不同意给付原告服务费。 被告玄金花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服务协议一份,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办理联系放款客户,为其提供服务。 2.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证明尚超与被告达成借款意向。 3.借款借据、付款凭证各一份,证明尚超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 4.服务费收据6张,金额7.2万元,证明被告已交纳的服务金额。 5.被告马立军、玄金花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2、3、5号证据无异议,对1、4号证据中服务费的约定及给付有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为被告提供借款服务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马立军、玄金花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马立军、玄金花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借款30万元的服务,委托借款期限12个月,服务费10.8万元。服务费分4期支付,每期2.7万元,第一期于借款发放时支付;第二期于2014年3月16日支付;第三期于2014年6月16日支付;第四期于2014年9月16日支付。若被告超过约定委托借款期限3日内未支付服务费,被告须支付双倍服务费作为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服务,达成与尚超的借款委托事项,尚超于2013年12月19日将借款30万元转账给被告玄金花。被告马立军自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8月7日分六次共支付原告服务费7.2万元,尚有3.6万元服务费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服务费3.6万元,向原告支付双倍服务费(一个月)的违约金1.8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协议有效。原告按被告委托完成了借款30万元的委托事项,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服务费。被告在约定的期间未能付清服务费,系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倍月服务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服务协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若被告超过约定委托借款期限3日内未支付服务费,被告须支付双倍服务费作为违约金”。原告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与协议约定不符。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马立军、玄金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唐山福元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服务费3.6万元。 二、驳回原告唐山福元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负担295,由被告负担3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东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