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民初字第2448号

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中留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与李海林、李全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8-03-30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中留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李海林,李全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2448号原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中留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中留村。负责人李忠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文林,邢台市桥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海林,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李全来(小名李小来),农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彬,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中留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海林、李全来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中,原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中留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中留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中留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中留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 判 长  刘艳云

审 判 员  吴会峰

人民陪审员  石树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为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