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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1819号

许莉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莉华,陈薛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819号申请执行人许莉华,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薛荣,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关于许莉华申请执行陈薛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3)延民初字第360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薛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3)延民初字第36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陈礼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龚子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