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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诉前调字第00095号

王恩祥与汪桂香等五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恩祥,汪桂香,张远木,张远清,张春莲,张远龙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诉前调字第00095号

申请人:王恩祥,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申请人:汪桂香,女,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申请人:张远木,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申请人:张远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申请人:张春莲,女,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申请人:张远龙,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恩祥与申请人汪桂香等五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3月2日经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王恩祥赔偿汪桂香等五人因近亲属张益长死亡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67000元(含张益长住院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等所有损失在内)。本协议签订前,王恩祥已支付37000元,余款30000元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付清。

二、王恩祥各项损失(含电动车损失在内)由其自行承担。

三、本协议签订后,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终结,双方不再要求对方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希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