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834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黄墩街道黄墩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曾发有,主任。被执行人王宝民,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卢道金,男,1962年8月1日出生.关于南平市延平区黄墩街道黄墩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王宝民、卢道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宝民、卢道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洁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龚子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