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执字第143号

黄德育与庄剑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德育,庄剑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黄德育,男,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庄剑强,男,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庄剑强的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执字第1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