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306号
原告:慈溪市正大磁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建华。
被告:邹淇。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正大磁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慈溪市正大磁材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孙巍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陆丽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