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乌民初字第17号原告乌拉盖管理区绿洲砼结构构件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东街。法定代表人邸xx,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建忠,内蒙古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乌珠穆沁旗沁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乌珠穆沁旗。法定代表人房xx,职务总经理。被告西乌珠穆沁旗沁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盖团结小区项目部,住所地: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负责人于xx,职务:经理。被告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乌珠穆沁旗。法定代表人房xx,职务:总经理。被告陈玉清,男,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拉盖管理区绿洲砼结构构件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西乌珠穆沁旗沁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乌珠穆沁旗沁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盖团结小区项目部、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陈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拉盖管理区绿洲砼结构构件加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拉盖管理区绿洲砼结构构件加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拉盖管理区绿洲砼结构构件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2元减半收取为2426元,由原告乌拉盖管理区绿洲砼结构构件加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建民
代理
审判员 小 荣
人民陪审员 李玉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康亚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