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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218号

李超诉查甫方、上海居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超,查甫方,上海居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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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218号原告李超。委托代理人罗卫东,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平,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甫方。被告上海居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张庄村799弄6号-328室。法定代表人方祥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诉被告查甫方、上海居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既未按规定预交,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超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唐军花

审 判 员  吴 青

人民陪审员  何昌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笑辉附:相关法律条文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