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218号原告李超。委托代理人罗卫东,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平,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甫方。被告上海居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张庄村799弄6号-328室。法定代表人方祥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诉被告查甫方、上海居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既未按规定预交,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超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唐军花
审 判 员 吴 青
人民陪审员 何昌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笑辉附:相关法律条文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