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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217、218号

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自贡市金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罗彬、罗平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贡市金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罗彬,罗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17、218号申请人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奎林,理事长。被执行人自贡市金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彬,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彬,男,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平,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办理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自贡市金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罗彬、罗平借款合同纠纷两案过程中,根据隆昌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隆昌民初字第2290、22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自贡市金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罗彬、罗平的银行存款5590380.4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及其他收入,用于偿还债务。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