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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师民初字第124号

何鸭存与陈梅、李汝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鸭存;陈梅;李汝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师民初字第124号原告何鸭存,女,汉族,1956年2月14日生,文盲,农民,师宗县人,现住师宗县。被告陈梅,女,汉族,约40岁,小学文化,农民,师宗县人,住师宗县。被告李汝芬,女,汉族,约49岁,小学文化,农民,师宗县人,住师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鸭存诉被告陈梅、李汝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以被告一方下落不明,且被告李汝芬家中有特殊急事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鸭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何鸭存负担。

审判员  代红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