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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428号

漳州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福建双龙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28号原告漳州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石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思强,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福建双龙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和县黄井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佳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双龙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65元,减半收取8982.5元,由原告漳州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赖丰富

审 判 员  王赐才

人民陪审员  黄丽琼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游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