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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第00344号

李富莲与丁乃萍、董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富莲,丁乃萍,董志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0344号原告李富莲。委托代理人李富友,男,汉族,1963年12月12日生。被告丁乃萍。被告董志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富莲诉被告丁乃萍、董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79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070元,合计2309.5元(原告已预交3549元),由原告李富莲负担。

审判员  杨明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