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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1182号

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方清,陈玉凤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方清,陈玉凤,陈联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1182号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锦龙路289号青国青城5栋,组织机构代码69124710-8。法定代表人伏中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颖,女。被告陈方清,男。被告陈玉凤,女。被告陈联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方清、陈玉凤、陈联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晓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雪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