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二初字第132号原告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学芳。被告樊翠英。
原告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樊翠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刘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