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137-4号
原告:王云南,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代理人:赵峰,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薄纯峰,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利津县。
被告:山东益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盐窝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薄纯峰,董事长。
被告:利津县兴华棉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
法定代表人:张增星,董事长。
被告:张增星,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利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南诉被告薄纯峰、山东益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利津县兴华棉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张增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刘君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