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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137-4号

王云南与薄纯峰、山东益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云南,薄纯峰,山东益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利津县兴华棉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张增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137-4号

原告:王云南,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代理人:赵峰,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薄纯峰,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利津县。

被告:山东益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盐窝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薄纯峰,董事长。

被告:利津县兴华棉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

法定代表人:张增星,董事长。

被告:张增星,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利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南诉被告薄纯峰、山东益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利津县兴华棉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张增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刘君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