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内城民小字第3号原告乔国彦,男,1978年02月14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李章海,男,195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王志立,男,197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原告乔国彦与被告王志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国彦的代理人李章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志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4月20日,被告购买我的饲料,欠我4800元饲料款。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此款,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4月20日从原告处购买饲料,欠原告4800元饲料款。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此由被告所写欠条及结合原告陈述证实,且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饲料款4800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此款的请求,其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对此应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志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乔国彦饲料款人民币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马红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晓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