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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0115号

江某某与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江某某,男,汉族,1970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朱某某,女,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袁晓翔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曦 关注公众号“”